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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VA类与对象(八)

重写:子类对父类的允许访问的方法的实现过程进行重新编写!返回值和形参都不能改变。即:外壳不变,核心重写!

好处:可以根据子类的需要,定义特定于自己的行为。也就是说子类能够根据需要实现父类的方法。

class Animal{  public void move(){   System.out.println("动物可以移动");  }}class Dog extends Animal{  public void move(){   System.out.println("狗可以跑和走");  }}public class AnimalThree{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(String args[]){   Animal a = new Animal(); // Animal 对象   Animal b = new Dog(); // Dog 对象   a.move();// 执行 Animal 类的方法   b.move();//执行 Dog 类的方法  }}

JAVA类与对象(八)

在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到,尽管b属于Animal类型,但是它运行的是Dog类的move方法。

这是由于在编译阶段,只是检查参数的引用类型。

然而在运行时,Java虚拟机(JVM)指定对象的类型并且运行该对象的方法。

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,之所以能编译成功,是因为Animal类中存在move方法,然而运行时,运行的是特定对象的方法。

 

下例是错误的:

class Animal{  public void move(){   System.out.println("动物可以移动");  }}class Dog extends Animal{  public void move(){   System.out.println("狗可以跑和走");  }  public void bark(){   System.out.println("狗可以吠叫");  }}public class AnimalFour{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(String args[]){   Animal a = new Animal(); // Animal 对象   Animal b = new Dog(); // Dog 对象   a.move();// 执行 Animal 类的方法   b.move();//执行 Dog 类的方法   b.bark();  }}

这个例子编译无法通过,应该将对象b声明那里改为“Dog b=new Dog();”,得到的正确结果是:

JAVA类与对象(八)

 

 

方法的重写规则

  • 参数列表必须完全与被重写方法的相同;
  • 返回类型必须完全与被重写方法的返回类型相同;
  • 访问权限不能比父类中被重写的方法的访问权限更低。例如:如果父类的一个方法被声明为public,那么在子类中重写该方法就不能声明为protected。
  • 父类的成员方法只能被它的子类重写。
  • 声明为final的方法不能被重写。
  • 声明为static的方法不能被重写,但是能够被再次声明。
  • 子类和父类在同一个包中,那么子类可以重写父类所有方法,除了声明为private和final的方法。
  • 子类和父类不在同一个包中,那么子类只能够重写父类的声明为public和protected的非final方法。
  • 重写的方法能够抛出任何非强制异常,无论被重写的方法是否抛出异常。但是,重写的方法不能抛出新的强制性异常,或者比被重写方法声明的更广泛的强制性异常,反之则可以。
  • 构造方法不能被重写。
  • 如果不能继承一个方法,则不能重写这个方法。



原标题:JAVA类与对象(八)

关键词:JAV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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